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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1-11-02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110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官网发布了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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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曾于2017411日发布了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继颁布,对数据出境的安全管理愈发重要。

 

谷安天下研究院和信息技术咨询部持续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展开研究,结合实践经验,对最新发布的评估办法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评估办法从落地实施的角度,明确了四点内容。

 

第一,适用的组织

哪些单位、机构、组织、企业需要做安全评估呢?

《评估办法》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谷安解读

1、重要数据:

1)《数据安全法》第21条: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2)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0)于2021618日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描述了重要数据的特征,包括:

A.        与经济运行相关

B.         与人口和健康相关

C.         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相关

D.        与科学技术相关

E.         与安全保护相关

F.         与应用服务相关

G.        与政务活动相关,等。

 

2、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

《评估办法》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2.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参照20218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2、关注几个数字

1)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

2)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

3)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评估的机制

《评估办法》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谷安解读

1、事前评估。是指在数据出境之前就要先进行安全评估,评估通过后数据才能出境,这一点在法规要求层面容易理解,但是在实操层面会遇到问题,毕竟很多组织已经在业务活动中实现着数据流通,相信网信办也会注意到这一点。

2、持续监督。网信办通过评估有效期、重新申报机制、举报机制等来实现持续监督。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3、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

风险自评估是组织先自己检查,确认没问题了再提交给网信办做安全评估,这样的机制可以大大提高安全评估的工作效率,避免对政府资源的占用。为了能够真正达到机制设计的效果,建议由专业机构来协助组织开展风险自评估的工作。

 

第三、评估的流程

1、评估准备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2、评估流程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谷安解读

《评估办法》暂时没有公开申报的渠道,相信后续会予以明确。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对于网信办的工作压力还是挺大的。《评估办法》特别强调了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将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准确。

 

第四,评估的重点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谷安解读

1、第五条第(二)项,需要对数据进行梳理和分类分级,定级的标准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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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条第(三)项,涉及到组织的数据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流程、技术工具等方面。主要的制度和流程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共享管理制度、取数操作指引、数据安全传输技术标准、数据脱敏管理办法、数据去标识化管理规范、数据加密管理规范等,技术工具方面,可能包括: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防泄漏、云安全代理、堡垒机、运维人员安全保护系统、数据网间安全摆渡、数据完整性校验等。

3、第五条第(四)项,需要证明数据接收方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从数据接收到存储、传输、处理、销毁等数据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安全管控,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设置和职责说明和数据安全管理运营的内容。

 

【谷安天下IT咨询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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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

IT咨询服务   合伙人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主管合伙人

邮箱:zhangbing@gooan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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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韦

IT咨询服务   咨询经理

邮箱:lixinwei@gooan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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